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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酒驾免于刑罚叫“开得不远”
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去年底因酒驾被查,检察院要求判刑2个月。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情节轻微,判决免刑,检察院未作出任何表示。莫王松说自己才开了100米就被查,属于“犯罪未遂”。(6月15日央视)
莫王松是否醉驾,这点无可争议,因为酒精检测达到80mg/100ml以上即为醉驾,但事发时,他的酒精测试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对此,即便是莫王松也承认“醉驾是事实”。既然“醉驾是事实”,为何被免刑责?用莫王松的话说是属于“犯罪未遂”。什么是“犯罪未遂”呢?龙岗区法院的解释是: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
“开得不远”,是定罪量刑的法定条件吗?当然不是!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即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当然,“量刑”是要考虑情节的,“醉驾”量刑的情节,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有无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等,但开得远近,不是“量刑”的法定条件。假如“开得不远”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也是一个“恶例”,是“醉驾入刑”流于形式的发端。试想,醉驾开出100米,算是“情节轻微”而免刑责,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今后,醉驾开出500米、1000米,甚至1万米……都可能成为免刑责的“借口”。
在目前已经处理的诸多醉驾案件中,“开得不远”而入刑的人恐怕不是少数。为何唯独莫王松成为“特例”——明明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却因“开得不远”而被免刑责;甚至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都免了,这个诡异的判定,怎能让人不疑窦顿生?
去年,全国酒驾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一年下降18.8%和37.7%。可见,遏制酒驾、醉驾行为,严格执法是减少事故、呵护生命的不二法宝,任何地方的执法机关都不可徇私枉法,或是随意变更和曲解法律规定。“醉驾入刑”的规定,不应该是弹性的,以“开得不远”为由,将其界定为“犯罪未遂”,不追究其刑责,显然是荒诞的,不仅难以服众,而且也有违法之嫌。
一般人醉驾,首先面临的是被拘留。但莫王松当天晚上到医院检测完酒精后就回家了,没拘押他,第二天他照常上班……还有一个细节——当记者中午准备采访莫王松时,莫王松已得知消息闪人了,他承认,“法院那边有人说你们来了”。这一连串蹊跷的背后,难免不让人生疑——在他醉驾的背后,是否藏污纳垢,比如,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让莫王松逃避法律问责,这种可能不能排除。期待有关部门介入,查个水落石出,给公众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