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首页>>博论新闻 >>保底合同真的能“保底”吗?
保底合同真的能“保底”吗?
案件经过:
解说:老李是个老股民,经历了早年股市的低迷,一直被套牢。2006年,股市大幅上扬,老李的钱也一下翻了几番,为了防止日后的再次被套,老李索性全部抛掉了股票变了现,总共有将近100万元。正当老李盘算着怎么利用这笔钱时,一个机会找上门来。
老李:“我一个多年未见的老朋友老夏,他主动来找我,我自己研发了一个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投入市场,邀我一起做这笔生意。”
解说:老夏一直是朋友中公认的能人,脑子活,社会经验也丰富,敢想敢干,早年间下海赚了不少钱,最近几年没什么联系了。今天主动上门来找自己合作,老李有些意外。
老李:“他跟我说,这个污水处理的技术是面向企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他就提出我们一起成立一个公司,我用资金入股,他用技术入股,这样大家合作,赚了钱对半分成。”
解说:有钱赚当然是好事,可老李还是担心,赚钱好说,这赔钱了可怎么办?老夏似乎看出来老李这点担心,主动提出,两人可以签一份合同,给与老李投资入股的钱保证回本,出了问题老夏负责,也就是常说的保底合同。
老李:“他说公司成立以后,经营上面他来负责,我不用操心管理。如果赔了钱,保证我100万的本钱,他又强调自己做过各方面的调研,这个技术的市场前景会非常好,这样我的心才踏实了下来。”
解说:于是两人签订了详细的合同,双方共同成立公司,老李以100万资金入股,老夏以技术和人力入股,老夏负责经营等具体事宜,如果盈利,则盈利部分一人一半,如果出现亏损,老夏独立承担,如果公司破产,老夏担保老李的100万元本金不受损失。
解说:很快,公司成立了。然而好景不长,不出两年,老夏突然打电话给老李,说公司已经撑不下去了,眼看就要破产,自己已经无力归还老李的100万本金。老李急忙拿着当初两人签的合同找到老夏的公司,结果已经是人去楼空。
老夏:“公司都没了,哪有钱赔他,做生意有风险的,哪会只有收益不赔钱?”
老李:“他当初可不是这么说的,想骗我的钱没那么容易,我手里有合同,他不认账我就告他去。”
解说:于是,老李将老夏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合同,退还自己的100万元本金。
问题:老李能要回自己投资到公司的100万本金么?
李律师点评:我认为老李应当以其出资和老夏分担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也就是说,老李和老夏关于经营风险分担的保底合同并非有效成立。首先,如果老夏和老李设立的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依照我国公司法总则的相关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范,也就是说,股东必须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对公司的债权人乃至公司服务的社会公众形成周到的保护。而本案中,老李和老夏在保底合同中关于老李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的约定明显违反这样强制性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老李和老夏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就本案事实来讲,老夏经老李同意以技术入股,不管老夏投入公司的是技术成果还是技能性技术,只要依法经工商登记,老夏都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同样为公司股东,仅老夏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这样的保底合同使老李和老夏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老夏可因此主张撤销合同,当然,因为本案案情细节不明,对此还需视具体情况看是否具有可行性。
另外,就本案事实来讲,还有人可能认为老李和老夏间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因此,老夏应该对老李借款的本金予以偿还,但由于老李以其自己名义将该款投入了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并未给付老夏,且老李也不是按期取得固定回报,而是从公司盈利中分红,所以,据此探求老李与老夏订立保底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我认为是对公司投资经营,而不是借贷,所以,老李应以其出资与老夏共担公司经营风险。
最后,还有人可能认为老李和公司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如果确认这种借贷关系的存在,则老李会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明显将严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我认为,如果做出这样的认定,从而判令公司返还老李出资本金100万元是最不可取的。
解说:老李是个老股民,经历了早年股市的低迷,一直被套牢。2006年,股市大幅上扬,老李的钱也一下翻了几番,为了防止日后的再次被套,老李索性全部抛掉了股票变了现,总共有将近100万元。正当老李盘算着怎么利用这笔钱时,一个机会找上门来。
老李:“我一个多年未见的老朋友老夏,他主动来找我,我自己研发了一个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投入市场,邀我一起做这笔生意。”
解说:老夏一直是朋友中公认的能人,脑子活,社会经验也丰富,敢想敢干,早年间下海赚了不少钱,最近几年没什么联系了。今天主动上门来找自己合作,老李有些意外。
老李:“他跟我说,这个污水处理的技术是面向企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他就提出我们一起成立一个公司,我用资金入股,他用技术入股,这样大家合作,赚了钱对半分成。”
解说:有钱赚当然是好事,可老李还是担心,赚钱好说,这赔钱了可怎么办?老夏似乎看出来老李这点担心,主动提出,两人可以签一份合同,给与老李投资入股的钱保证回本,出了问题老夏负责,也就是常说的保底合同。
老李:“他说公司成立以后,经营上面他来负责,我不用操心管理。如果赔了钱,保证我100万的本钱,他又强调自己做过各方面的调研,这个技术的市场前景会非常好,这样我的心才踏实了下来。”
解说:于是两人签订了详细的合同,双方共同成立公司,老李以100万资金入股,老夏以技术和人力入股,老夏负责经营等具体事宜,如果盈利,则盈利部分一人一半,如果出现亏损,老夏独立承担,如果公司破产,老夏担保老李的100万元本金不受损失。
解说:很快,公司成立了。然而好景不长,不出两年,老夏突然打电话给老李,说公司已经撑不下去了,眼看就要破产,自己已经无力归还老李的100万本金。老李急忙拿着当初两人签的合同找到老夏的公司,结果已经是人去楼空。
老夏:“公司都没了,哪有钱赔他,做生意有风险的,哪会只有收益不赔钱?”
老李:“他当初可不是这么说的,想骗我的钱没那么容易,我手里有合同,他不认账我就告他去。”
解说:于是,老李将老夏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合同,退还自己的100万元本金。
问题:老李能要回自己投资到公司的100万本金么?
李律师点评:我认为老李应当以其出资和老夏分担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也就是说,老李和老夏关于经营风险分担的保底合同并非有效成立。首先,如果老夏和老李设立的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依照我国公司法总则的相关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范,也就是说,股东必须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对公司的债权人乃至公司服务的社会公众形成周到的保护。而本案中,老李和老夏在保底合同中关于老李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的约定明显违反这样强制性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老李和老夏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就本案事实来讲,老夏经老李同意以技术入股,不管老夏投入公司的是技术成果还是技能性技术,只要依法经工商登记,老夏都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同样为公司股东,仅老夏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这样的保底合同使老李和老夏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老夏可因此主张撤销合同,当然,因为本案案情细节不明,对此还需视具体情况看是否具有可行性。
另外,就本案事实来讲,还有人可能认为老李和老夏间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因此,老夏应该对老李借款的本金予以偿还,但由于老李以其自己名义将该款投入了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并未给付老夏,且老李也不是按期取得固定回报,而是从公司盈利中分红,所以,据此探求老李与老夏订立保底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我认为是对公司投资经营,而不是借贷,所以,老李应以其出资与老夏共担公司经营风险。
最后,还有人可能认为老李和公司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如果确认这种借贷关系的存在,则老李会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明显将严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我认为,如果做出这样的认定,从而判令公司返还老李出资本金100万元是最不可取的。